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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代办600

发布:2022-10-18 11:03,更新:2024-05-07 08:08

一、受理范围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开业的禅城区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所需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清税证明材料。(注: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文书)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领取结果物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结果物时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收原件1份;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应当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3-5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打印结果截图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 (一)、(三)项材料。


资料说明
(一)对办理商事登记注销同时申请“一照通”经营许可的,须根据申请的经营项目,按“一照通”经营许可提交材料规范的相关要求收取申请材料,同时按本规范提交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提供一份即可,无需重复提交
(二)办理以上登记许可业务所需的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表格等可在登记许可中心领取,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行政区域选择“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单位选择“禅城区市监局”)后查询或下载
(三)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主要文字为不小于四号字体
(四)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提交,其他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表格填写说明中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三、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办理程序
网上办理
网上申请→审核→通知→提交纸质材料到前台→办结→领取结果物(《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现场办理
提交资料到窗口申请→审核→办结→领取结果物(《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联系方式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雾岗路80号二层
  • 邮编:528000
  • 电话:18123581136
  • 经理:曾小姐
  • 手机:18123581136
  • 微信:DLX18123581136
  • QQ:1363091906
  • Email:256708508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