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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普通合伙企业注销所需的资料

发布时间: 2023-07-13 17:01 更新时间: 2025-01-18 08:08





当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或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般注销办理所需的资料有: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三、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五、清税证明材料。


六、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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